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新西路1862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九华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九华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