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5228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官西路877号众冠商业广场1楼3排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H6MB330。
经营者:***,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1号25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1862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306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章琴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