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广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11执恢368号
关于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广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广、孙德杲、沈德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广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广、孙德杲、沈德甫一致同意以90万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5万元、唐广已履行执行款7.4万元、孙德杲已履行执行款7.2万元、沈德甫已履行执行款5.4万元,共计25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东
书记员  徐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