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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427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因笔误现予补正,裁定如下:
将第一页中第十二行“原告蔡明”变更为“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将第二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2元”,变更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8元”。
审 判 员 丁桂林
法官助理 叶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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