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

4275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4275号
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蔡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2元,由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桂林
书记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