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325号
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8323529N,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水韵城公寓楼1301、13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雄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74UBC94,住所地江苏省**市**区**国际购物公园5-2-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账号51×××0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账号51×××0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