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8323529N,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微山湖路66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