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312号
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水韵城公寓楼1301、132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9号楼3层301-302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