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某某东润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312号 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水韵城公寓楼1301、132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9号楼3层301-302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