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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建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南侧蚌埠市淮光第三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83818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微山湖路66号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8323529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工业园文献修复中心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UTLM5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线索为: 1被申请人江***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账号7066××××0902。 2,被申请人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民生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账号6088××××0975。 3,被申请人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3208××××4407。 上述3**全金额共计人民币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