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07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8323529N,住所地:**市宿城区微山湖路66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