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海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长安巷28-30号(双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41054。
法定代表人:陈瑞祥。
被执行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69898。
法定代表人:金希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海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2020)浙0205民初230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5执1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