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执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1454297XF,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龙泉北街**。

负责人:黄永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11900749612818G,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

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担保人方金节、张秀华共同所有的现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权证号:南4699,土地使用权证号:巴市国用(2011)第3428号、巴市国用(2011)第1596号、巴市国用(2011)第3568号,建筑面积一楼车库201.24平方米、二楼办公用房228.25平方米、三楼四楼住房317.15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03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