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琼,女,生于1985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琼、**、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琼、**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扬、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金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