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
负责人:何炜。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方金节,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金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方金节、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巴蜀北证字第329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巴中市蜀北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巴蜀北证字第3290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