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2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申请执行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