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02民初1143号之二
原告:***,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原告***之妻),女,194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三梁路府***二期2幢F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0年出生,汉族,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政,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