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恢112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7596。
法定代表人:储伟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苏0282民初1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结欠新宇公司货款1879682.4元,该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新宇公司5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余款979682.4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果***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新宇公司可就余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5859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7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1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金额较小,无实际执行的必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95541.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1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