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7596。
法定代表人储伟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结欠新宇公司货款438000元,该款***于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新宇公司10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38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案诉讼费735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新宇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开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源公司、***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于2007年的车牌号码为浙F×××××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因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新宇公司同意不作查封。
4、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委托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申请人新宇公司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新宇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宇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宇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