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

2590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5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7596。
法定代表人:储伟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寺前镇捌柒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021023G。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原告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新宇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