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
法定代表人:储伟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审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以已认可一审判决不再对被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6796元,由上诉人无锡市新宇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李 贺
审判员 宋喜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冯杨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