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屠汉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此款定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400万元;二、原告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厂房建设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厂房建设承包合同》解除,原告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对于已完工程价款以鉴定方式确定,被告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原告盐城市圩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依据该调解书直接申请拍卖该工程;案件受理费122196元,减半收取61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98元,由被告江苏源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在执行程序中无法予以明确,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9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朱茂春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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