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超元、***与成都龙泉鑫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泉民初字第4984号
原告:代超元,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成都龙泉鑫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李强辉。
被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宋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翔,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超元、***与被告成都龙泉鑫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代超元、***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超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8元,减半收取计3954元,由原告代超元、***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陈 蓉
人民陪审员 罗远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