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异19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蒲草路1800号洪河城市花园11栋3楼附305、306、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刘玉先,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在本院执行***、刘玉先与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异议事项:解除对建通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105××××1085的账户、开设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账号为3988××××6141的账户的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刘玉先申请执行建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112执3733号。龙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上述账号的资金,上述资金系建通公司向股东借款,预备转付至民工工资监管专户用于发放7月农民工工资的专门款项,该冻结行为致使建通公司无法将款项转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期发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综上,龙泉法院冻结建通公司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冻结措施错误,应当予以解除。另,建通公司认为该案依据的裁判文书错误,建通公司正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46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二、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先支付1223983.2元;三、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23983.2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刘玉先的其余诉讼请求。2021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刘玉先与建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112执3733号。2021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1)川0112执3733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对建通公司在光大银行3988××××6141的账户内存款在2066870.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1)川0112执3733号之二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对建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1085账户内存款在2066870.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及工商登记信息、(2020)川01民终4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建通公司对执行过程中的冻结措施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建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冻结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该类账户的情况下,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对案涉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建通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承军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