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严小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法定代表人:游彬,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冯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