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53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舟投资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0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舟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77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