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9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四川巨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韩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成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巨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成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俊
代理审判员 王果
代理审判员 赵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