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准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意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3826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川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天津准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意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冈文化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营业场所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
负责人:*天书。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准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意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28.5元,由原告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苑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