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3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成都华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2906701.45元、执行费31467元、执行到位54812.26元。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