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0522号
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新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融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屠场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融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元,由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