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4396号
原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四通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发春,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