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7668号
原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高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21楼B座。
法定代表人:叶岷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高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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