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749号
原告:**,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蛟,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彭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莹,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