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749号

原告:**,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蛟,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彭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莹,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