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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750号 原告:毛定发,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原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319号1栋1层3室。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45号5栋1**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定发、***与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毛定发、***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定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定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毛定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