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750号
原告:毛定发,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原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319号1栋1层3室。
法定代表人:陕琼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45号5栋1**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定发、***与被告北控彭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德士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毛定发、***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定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定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毛定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