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东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