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4849号
原告: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白果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成灌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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