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岷江电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