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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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2801号
原告:天台县爱业滤布筛网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203016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06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爱业滤布筛网厂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台县爱业滤布筛网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台县爱业滤布筛网厂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内容)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