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11执511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密地矿运二村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冶金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11号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