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02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川省攀枝花市**区银江镇攀枝花村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73340258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住所:**川省攀枝花市**区冶金**村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06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