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 经营者:***。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攀枝花市**冶金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 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向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0元。因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天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应收债权,案件无执行条件的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华区鑫路达制冷设备维修部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席 铮 代理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