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0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峰,四川蜀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