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357696。

法定代表人:张远琴,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清算在其原告账户上的余款1938537元无条件转给原告;2.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由被告支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5年起,原告就分包被告承包的工程。2013年和2014年期间,被告承包四川省木里县水洛乡无电地区农网改造工程,原告承包工程的劳务和分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付我的工程款挂在公司账务账上。后来被告承包四川省雷波县马湖乡四个村的农网改造工程,原告又承包工程劳务和分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也是挂在公司财务账上。两处的工程款共计金额为1938537元,其中被告拖欠四川省木里县水洛乡无电地区农网改造工程款多,雷波县的工程款少。现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合同和分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主张在四川省木里县××乡××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欠款金额多,依法应移送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陆太林

审判员  贾幼蔓

审判员  高文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