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732号
原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357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税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