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92年04月0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