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217号
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970563,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二村41-5#。
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东,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770X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清,执行董事。
被告:李玖,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
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李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