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617号 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二村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9705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案号(2021)川0402民初4677号,原告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54元。2021年11月2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处理”,经上诉程序后,该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未另外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22年4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妥善解决了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7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预交1245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待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将原告预交的12454元转付至本院后,本院退还6227元给原告攀枝花市长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