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

***、***与**、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4民初2203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附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