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

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华通建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21财保27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即将依法提请仲裁裁决,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街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4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川032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20)川0321执保316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街支行账户的保全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分别为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川CXXX**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十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英
书记员 欧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