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特18号
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青阳街道金碧大道一段140号附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自贡市贡井区龙潭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和平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建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贡井区龙潭小学校(简称龙潭小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通建业公司申请称,1.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违反当事人审计优先的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缺乏仲裁员签名之形式要件。2.仲裁裁判错误。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仲裁未采信申请人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致裁判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自***委员会自仲裁(2020)民字第38号仲裁裁决。
本院审查认为,在申请人华通建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潭小学校对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委托四川兴良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申请人华通建业公司在本次申请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