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177号
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二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军,党总支书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7611F。
法定代表人:周万领。
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开发区支行(帐户:20×××02)及长城华西银行文庙支行(帐户:20×××60)共计24万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开发区支行(帐户:20×××02)及长城华西银行文庙支行(帐户:20×××60)共计24万元的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